破产清算的程序
破产清算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处置、债权的清偿、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清算的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人名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材料。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凭证等材料。
破产清算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债权的清偿等工作。
破产清算的财产处置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变现。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公开进行。破产财产变现所得应当按照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清偿债权。
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
破产清算的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从属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以破产财产中设有担保权的财产优先清偿。普通债权以破产财产中剩余财产按比例清偿。从属债权在普通债权清偿后,以破产财产中剩余财产清偿。
破产清算的终结
破产财产全部清偿完毕后,破产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免除未清偿债务。债权人不得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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