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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失物招领范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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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失物招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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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失物招领管理,方便师生查找和认领遗失物品,特制订本办法。

一、失物登记

1. 学生或教职工遗失物品后,应及时到学校总务处或指定地点登记失物信息,包括物品名称、特征、遗失时间和地点等。

2. 总务处应建立健全失物登记簿,详细记录失物信息,并及时公布在学校公告栏或其他指定渠道。

二、物品保管

1. 总务处负责对登记的失物进行保管,妥善存放于指定地点。

2. 对贵重物品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应采取额外的保管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认领流程

1. 认领人凭有效证件到总务处查询失物信息。

2. 根据失物特征、遗失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核对认领人身份和物品所有权。

3. 经核对无误后,认领人可凭有效证件领取失物,并填写认领单存档。

四、认领期限

1. 一般失物认领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 贵重物品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认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由总务处视情况决定。

3. 超过认领期限未认领的失物,学校有权依法处理。

五、遗失物品处理

1. 认领期限内无人认领的失物,学校将择期举行失物招领会,公开展示失物信息,供师生查找认领。

2. 招领会后仍无人认领的贵重物品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学校将妥善保管,直至物主认领。

3. 一般失物在招领会后15个工作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由学校视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捐赠给慈善机构或依法处理。

六、责任与监督

1. 总务处负责本校失物招领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失物保管和认领情况,及时公布失物信息。

2.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失物招领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附则

1. 本办法经学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