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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女幽魂”诉“倩女幽魂3D”,商标权与著作权之争谁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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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女幽魂”诉“倩女幽魂3D”,商标权与著作权之争谁赢了?-第1张-游戏资讯-一震网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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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名为“倩女幽魂”的两款网络游戏,二度对簿公堂,谁才是侵权的一方?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网络游戏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两款游戏对比信息


一审认定“倩女幽魂3D”侵犯商标权

2009年,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易杭州公司”)开发制作了《倩女幽魂online》网络游戏,经核准注册了“倩女幽魂online”商标,并授权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易雷火公司”)独家永久享有商标使用权。为提高游戏的知名度,网易杭州和网易雷火公司委托多家公司进行宣传推广。

网易《倩女幽魂online》游戏界面


2015年,网易杭州公司发现,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泰奇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运营的一款名为《倩女幽魂3D》的手机游戏推出,认为北京泰奇等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对“倩女幽魂”商标的专用权。经协商未果,遂将北京泰奇等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泰奇等公司辩称,随着《倩女幽魂》电影的广泛传播,“倩女幽魂”一词已经演变成特指神鬼故事的通用名称,公众有正当使用该词的权利;《倩女幽魂3D》是用于说明该游戏来源于同名电影,用于体现游戏内容与电影的相关性,并非作为商标。其已与1987年版《倩女幽魂》电影权利方签订了授权协议,因此将“倩女幽魂3D”作为游戏名称是合法的。

《倩女幽魂3D》的手游界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泰奇公司虽已获得电影权利方授权,但并未获得对“倩女幽魂”的商标使用权。《倩女幽魂3D》与《倩女幽魂online》两款网络游戏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两个名称的文字内容一致,在整体上构成近似,易对公众造成混淆。

北京泰奇等公司使用“倩女幽魂3D”命名网络游戏已构成对《倩女幽魂online》商标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网易杭州公司、网易雷火公司54万元。

北京泰奇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过商业使用和宣传推广,“倩女幽魂online”商标于2015年被诉行为发生前已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中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且商标的知名度有助于强化其识别功能,有别于影视作品《倩女幽魂》的知名度。“倩女幽魂3D”作为网络游戏名称,足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以《倩女幽魂》为名称的影视作品有多部,北京泰奇公司获得电影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不能证明其有权将该电影作品名称“倩女幽魂”作为网络游戏名称使用。在2015年涉案商标在计算机游戏上已经知名的情况下,北京泰奇公司在该年才获得著作权授权,并在游戏名称中使用“倩女幽魂3D”名称,破坏“倩女幽魂online”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泰奇等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图片


由于商标权属于一种“注册宣示权利产生、使用决定保护范围”的弹性权利,因此商标在市场中因商业使用所产生的知名度至为关键,决定着商标的价值、禁用权的范围、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在先权利等的认定。

本案中,网易杭州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倩女幽魂online”商标,并授权网易雷火公司该商标的永久使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包括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在内。自2011年至2016年间,两公司通过宣传推广、使用运营等使“倩女幽魂online”游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泰奇公司于2015年在游戏名称中使用“倩女幽魂3D”等涉案行为,容易令相关公众误以为“倩女幽魂3D”游戏与网易杭州公司与网易雷火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破坏了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通讯员 全小晴 肖晟程

编辑 张紫灵

标签 倩女修为计算器怎么不能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