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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学生奸杀同学案”:张志超入狱13年,再审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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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消息,今天(2020年1月13日),一起旧案的再审宣判,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6年3月6日,16岁的张志超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入狱13年后,经过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张志超无罪。

时间回到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2月11日14时04分,该校一名老师报案称:“宿管科工作人员在校内打扫卫生时,在教学楼西侧三楼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一具尸体”。

接警后,临沭县公安局分别报告市公安局、县政法委,并汇同县检察院赶赴现场,认定此尸体是已失踪一个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证词,警方认为该校学生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6日,临沂中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 刘佳妮

来源:央视新闻

新京报此前报道 2005年2月11日,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警方经调查后认定,死者为一个月前失踪的女生张源(化名)。


张志超旧照


尸体被发现当晚,时年16岁的张志超,被警方从家中带走调查。临沭县公安局专案组认定,曾任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的张志超,具备作案嫌疑。

媒体此前报道,警方认定,案发前一个月的1月10日,张志超在学校一间洗刷间遇到张源,于是“顿起歹念”,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强奸,并导致张源窒息死亡。随后,张志超将尸体转移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向其坦白自己强奸杀人的情况,并要求王广超协助看守厕所。期间,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返回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2006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代理律师李逊称,此前张志超及家人“不敢上诉”,直到2011年,张志超在狱中看到一些冤假错案平反的新闻后,在与母亲马玉萍会见时,才首次“喊冤”,坚称自己并未作案,有罪口供为遭受“刑讯逼供”所得。

张志超的另一名代理律师王殿学介绍,张志超曾先后接受九次讯问,但是查阅讯问笔录发现,越往后的笔录,与案发现场的情况越一致,其中包括张源遇害时所穿衣服等关键信息,张志超首次接受讯问时表示“记不清”,后面几次笔录却细节翔实。

除此之外,一审判决书认定张源被害事件为6点20分左右,而四名同学的证言则显示,张志超当天6点15分参加升旗仪式,随后于6点20分开始参加环操场跑步,并于6点35分回到教室上课。

“10分钟左右的时间之内,完成遇到被害人、强奸、挪动尸体等步骤,难度可想而知。”王殿学表示,尸体藏匿地点距离学校小卖部约300米,而小卖部老板则证实,每天的开门时间为7点20分左右。“种种迹象表明,张志超并没有作案时间。”与此同时,警方并未获得张志超强奸杀人的直接证据,包括精液、毛发等。

王殿学称,正是基于案件一审中未解的种种疑点,最高法在再审决定书中称,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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